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 正文
法律咨询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

时间:2021-11-29 15:30:4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六十四期,敬请关注。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356条    


咨询类别:检察理论


咨询内容:两种理解:一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应当先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不得直接提起公诉,只有在公安机关未补充移送起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理由是现行刑事诉讼规则将原法条“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并列关系的分号改为句号,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使用的是“应当”,就是没有例外地必须执行。二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咨询人:海南省检察院 陈礼斌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从条文本身而言,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二是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在2019年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我们研究认为,这两种处理方式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主要考虑到,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刑诉法规定的办案程序,也是符合认识发展规律的办案环节。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情况,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通常都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予以查证,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只有在个别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漏罪漏犯已经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基于上述考虑,此次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将条文中的分号改为句号。这一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厘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与“直接提起公诉”的关系,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只有在不经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也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检察日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