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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0-11-14 23:30: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部门概况

(一)职能职责

一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是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是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工作部署,确定全市检察工作任务,组织贯彻落实。四是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五是对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六是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七是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八是负责我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九是提出全市检察工作改革意见,以市委或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及时请示、上报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十是负责我市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依法管理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书记员的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我市检察院机构编制。十一是协同市委和省院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本院领导班子,副处级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报请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依法任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十二是组织和领导我市检察干警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检察干警的奖惩工作。十三是规划和负责全院的财务装备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工作。十四是负责其他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共有人员编制数67人,其中:行政编制59人,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人。实有人数64人。内设机构12个,分别为: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政治部(保留法警支队牌子)。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总计2919.69万元。与2018年决算数相比,收入、支出各增加381.2万元、增长15.02%,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和商品服务支出的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536.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04.83万元,占79.05%;其他收入531.34万元,占20.9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73.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55.26万元,占94.78%;项目支出118.73万元,占5.2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2349.9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17.92万元,增长35.68%。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的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683.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97.85万元,增长21.5%,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的增加。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683.4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40.85万元,占85.5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02.61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0.08万元,占7.1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72万元,主要原因是缴纳2018年度1-5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卫生健康支出58.07万元,占3.45%,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14万元,主要原因是转隶人员的减少引起相应的医疗保险、补助的支出减少;住房保障支出64.49万元,占3.83%,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83.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60.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生活补助、奖励金;公用经费622.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2.88万元,支出决算为7.65万元,完成预算的33.4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市检察院“三公”经费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59万元,占86.1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6万元,占13.86%。

3.“三公”经费具体支出情况

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为8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本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公务车购置费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本年度未发生公务车购置费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为9.6万元,支出决算为6.59万元,完成预算的68.66%,主要原因是我院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公务用车费用有所节约。公务用车运行费主要用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等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公务接待费预算为5.28万元,支出决算为1.06万元,完成预算的20.08%,主要用于接待省检察院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5.2019年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4辆;国内公务接待16批次,12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检察院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预算支出项目2个,涉及资金2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市检察院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8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预算执行及时、有效,绩效目标实现较好。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自评综述: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9分。全年预算数为135万元,执行数为126.91万元,完成预算的94%。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有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为推进嘉峪关市高质量转型发展、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贡献检察力量。发现的主要问题:规划统筹、合理使用资金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增强工作计划性,确保预算资金最大程度发挥效益。

(2)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自评综述: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8分。全年预算数为93万元,执行数为9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及时对基础设施和办公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为顺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等检察业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提升办案水平。发现的主要问题:年度内维修维护施工总量增加,致使相应的用水量增加;2018年自省院灾备中心建于我院成以来,电费支出连年增加,增幅分别为59.52%和22.90%。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防止跑、冒、滴、漏,有效节约能源资源。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2.76  521.27万元,较上年增加101.48万元,增加19.47%,主要原因是办公费、电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购置的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3.77万元,提供中小企业合同76.9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1.13万元,提供中小企业合同74.33万元,占96.85%;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提供中小企业合同0万元,占0%;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4万元,提供中小企业合同2.64万元,占3.15%。主要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内电子屏采购项目、照明改造采购项目、打印机、空调、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电脑杀毒软件等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采购。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执法执勤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

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

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附件


嘉峪关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转移支付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财绩〔2020〕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3号)精神,《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暂行办法》(财行〔2015〕49号)规定,市检察院组织第三方机构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对2019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绩效评价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用于补助基层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政法部门在收到上级“关于提前告知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时全部列入年度预算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和实用效益的原则。按照规定,西部的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两类用途。(业务)经费用于与政法机关办理案件(业务)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政法机关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市、县级政法机关业务装备购置应按照本地区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容,有组织地进行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基层单位。业务装备经费应优先保障基层政法机关的基本装备需要。

(二)项目目标。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科技装备保障,提升检务保障信息化水平,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三)主要内容及预算支出情况。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理。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形势发展变化,更新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提升履职能力。

该项目2019年下达项目预算135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办案支出和装备支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实际支出126.91万元,项目结转资金8.09万元。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评价范围和目的。本次绩效评价对 2019 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绩效四个方面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评价。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财政支出的效率、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增强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意识,促进其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评价指标体系。整个指标体系共设有投入、过程、产出、效果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6个三级指标,对项目的总体绩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投入指标(5分),主要评价项目立项程序、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定、资金分配落实等情况。过程指标(55 分),主要评价资金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与管理等情况。产出指标(25 分),主要评价绩效目标的实际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及完成时效情况。效果指标(15 分),主要评价经济效益及受益对象的满意度,单位职员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知晓率、装备及配套设备的配备率及数量、质量、功能的实用性、专业培训内容及人员安排等方面的满意度。

(三)评价方法及实施。本次绩效评价属于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主要选用比较分析法、抽查法、文献查阅法、问卷调查法等方式进行,在项目单位自评价、第三方机构复核评价基础上,综合得出项目绩效评价得分,并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检计装﹝2020﹞8号)要求,2020年4月底前,市检察院组织开展自评价工作,撰写了自评价报告,报送甘肃省财政厅。在疫情影响下,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等客观困难,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书面复核、材料分析等形式,结合实际开展现场抽查复核,顺利完成项目预算绩效复核工作,于6月初按时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论。该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 90.39分,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评价认为,2019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依据适当,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全部下拔到位,资金支付使用较规范合理,账目基本清晰;资金支出基本按预算执行,部分经费支出记账不准确,在装备配备、业务培训、工作环境方面得到一定的公众满意度,基本达到资金的预期拨付目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一)投入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5分,评价得分 4.5 分。该项目立项绩效程序规范完整,论证充分;绩效目标设置与检察业务工作职能相符,关键指标设置明确合理;绩效指标设置较为量化,且指标分解较明确,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相匹配,资金预算分配合理;项目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但效益指标设置细化、量化程度需进一步加强。

(二)过程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 55分,评价得分 47分。该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严格,资金使用规范有效;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完备,会计核算规范、记账及时;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按要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但在具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一致性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产出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 25分,评价得分 25 分。该项目较好地完成了预期的绩效目标,个别绩效指标超额完成;项目完成质量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成本消耗控制在预算之内。

(四)效果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 15分,评价得分13.89 分。该项目的实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改善生态环境等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较为显著,群众满意度评价较高。但量化绩效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四、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项目预算编制未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存在一定的结转资金。二是支出类别较明确,但实际支出项目划分界定模糊。实际支出项目与经济分类科目有差异,存在相互调剂使用的现象。三是支出非本级费用。发生非本级单位应支付的费用,账务已冲回,但决算并未调整。

五、相关建议

一是科学编制项目预算,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根据机构职能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综合考虑年度需求,建立预算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二是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全过程绩效管理贯彻到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等环节,构建“事前计划绩效审核,事中实施绩效督查,事后成果绩效评价和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全面落实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工作,增强部门的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调整办案专款、设备专款分配比例。由于设备都有一定的损耗期,建议减少检察业务(办案)经费比例,提高检察业务装备经费比例。

此数据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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