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刑事裁判被告人判处财产刑,既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也是预防其再犯罪的有效警示。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过程中,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督促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及时缴纳罚金伍万元,在肯定其矫正教育效果、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同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
市检察院三部干警在进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年8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后董某某被确定在嘉峪关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截至2022年5月18日,董某某仍未缴纳罚金伍万元。
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市检察院三部干警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从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的日常表现、思想转变情况、是否具备缴纳能力、是否愿意如数缴纳等方面入手,现场研究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催缴方案并迅速行动,最终经过释法说理、督促教育后,董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某区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伍万元。同时,针对河南省商丘市某区人民法院未依法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的违法情形,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2年5月25日向该院制发了纠正文书。
自觉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是社区矫正人员悔罪、服判、认罪认罚的直接体现。通过此次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成功发现并督促社区矫正人员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所确定的财产刑,在本市尚属首例,今后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将继续把专项检查和法律监督工作有机结合,维护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得以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