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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五周年·公共安全篇】嘉峪关检察:紧盯民生热点 服务中心大局 公共安全监督助力美丽嘉峪关建设

时间:2022-10-05 09:40:56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五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公共安全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聚焦公共安全监管漏洞和治理难题,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执法,严格落实相关安全责任,打击破坏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平安嘉峪关”建设,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自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开展至今,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1件,其中公共卫生安全领域2件,城市建设安全领域1件,个人信息安全领域1件,消防安全4件,道路交通安全2件,其他公共安全领域1件。经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已全部回复整改。

畅通城市道路安全“堵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

案例一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道路窨井盖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嘉峪关市检察机关深入实践“我为群众办实事”,及时消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隐患。2022年初,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对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盖、沟盖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嘉峪关市现有窨井盖7万余个,部分窨井盖、沟盖板存在破损、凸起、凹陷、移位等情形,对车辆和行人安全构成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充分调查后,嘉峪关市检察院通过诉前磋商和行政机关深入交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职责和统筹协调职能。2022年2月23日,嘉峪关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

(整改前)

由于窨井盖分布广、数量大、权属复杂,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责任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导致责任落实“挂空挡”,这些问题仅凭一家之力,难以从根源上彻底解决。为了形成综合治理效能,推动源头治理,嘉峪关市检察院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召开嘉峪关市城市窨井盖安全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十多家产权单位共同分析了行政机关和产权单位在窨井盖管理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法律后果,与会人员就如何加强信息沟通、落实维护责任、开展综合治理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整改后)

经检察建议督促,产权单位共排查井盖44277个,修复破损井盖723个,补装缺失井盖230个。市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推动相关单位就窨井盖安全问题进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真正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拧好“现制现售水”龙头,助力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案例二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现制现售水作为改善水质的新兴事物,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通过询问部分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及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查阅档案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了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存在自动售水机安装选址卫生环境差,自动售水机公示信息不全,滤芯霉变,取水口安全防护门损坏、滴水漏水、取水口污损,没有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巡检维护记录、水质检测记录保存不全,直接从事自动售水机检验、维护工作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没有进行健康体检,甚至委托小区保安代为管理维护等事实。


(整改前)

2021年11月16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纠正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同时,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重点监督+协同推进”的办案理念,主动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对接,及时启动诉前磋商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整改,并就公益受损情形的认定、法律法规适用、行政监管权责范围和管辖、解决问题方式及整改期限开展了会议磋商,确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保障专项整治成效。

(整改后)

经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现制现售水点卫生和设备进行全面摸排、规范和整治,共检查全市122个居民小区17家单位(个人)经营14个品牌的216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随机抽取多个点位售水机进行水质检测,并对17个供水单位和17名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及应急处置流程培训。对安装在地下车库、公共卫生间门口等不符合卫生要求、整改不达标的7台售水机进行停水并限期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质检测的16台售水机进行停水处理,待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供水。全市17家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188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效保障了饮水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督促、支持和引导相关部门综合施策为目的,运用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推动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保护长效机制,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实现对现制现售水行业进行系统治理和专项监管,以点带面解决现制现售水这一新业态迅速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加强饲养动物疫病防治,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案例三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饲养动物防疫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动物防疫工作是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动物疫病传播的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而监管部门的正确履职,是防止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最关键一环。2021年8月,公益观察员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本市某小区有一院内养羊,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办案组第一时间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该院内有居民饲养羊群,无任何免疫记录。

(整改前)

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对该养殖点羊群进行了疫苗注射,并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养殖圈舍、饲养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对养殖者进行宣传教育,讲解了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人畜共患病注意事项,养殖者已及时处理羊群并承诺不再饲养。

(整改后)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就行政机关管理盲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充分调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和自我纠错主动性,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积极良性互动,从源头上避免了疫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检察官提醒您: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2.《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照明、电力、监控、通讯、交通、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和标准,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发现污浊、破损、移位、松动、缺失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拆除、更换或者补设。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6.《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由专职人员管理。卫生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负责部门、制度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安装运营的自动售水机所取得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安装地址、分布、数量、型号等情况;

(三)直接从事自动售水机安装、调试、检验、维修等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四)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检测记录;

(五)自动售水机清洁、更换或维护记录;

(六)突发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档案中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材料应连续完整,并至少保存2年以上。

7.《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的运行工况进行自查、对出水水质进行自检,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台自动售水机均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

(二)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运营的自动售水机开展一次巡检,对自动售水机的运行工况开展自查;

(三)对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

1.每季度对部分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等常规指标进行一次检测。2.根据自动售水机采用的消毒工艺不同,每半年对部分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臭氧浓度或紫外线消毒灯的照度、消毒副产物等指标进行一次检测。3.根据自动售水机采用的水质处理器的类型不同,每年对部分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分别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等规定的指标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4.当突发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事件或出水水质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大检测频次和检测项目。

8.《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的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自动售水机售后服务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自动售水机所取得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四)自动售水机清洁、更换或维护记录。

9.《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根据原水水质和额定总净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1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1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镇村饲养的家禽家畜按照规定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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