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査张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发现,判决中载明的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未申报名下股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仅通过网络查询了其财产情况,在网络查控无财产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传统査控,即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针对上述问题,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从法院调取多起相关涉案民事裁判进行串并分析,发现被申请人石某某欠偿民营企业家杨某某的454万元债务也已进入执行环节,但其提交的财产申报表中亦对股权进行了隐瞒,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随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调取了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法人变更、股权转让、税务缴纳、涉案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通过深入剖析上述调取信息,发现了石某某在进入诉讼环节后有“假离婚”、无偿转让名下公司及股权等诸多可疑行为,存在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规定的还款义务,导致民营企业家杨某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其行为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线索,提前介入案件,对刑事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2020年7月27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对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9月3日提请市城区检察院审査逮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考虑到石某某、杨某某双方均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检察机关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沟通平合,案件至审查批捕阶段石某某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对石某某不批准逮捕,更有利于剩余款项的执行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在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涉罪案件中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尽量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市城区检察院对石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最终促使石某某的亲属在审查逮捕阶段履行了绝大部分欠款,保障了申请人和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