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在嘉峪关市某宾馆对服务人员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以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审判环节,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石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情节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量刑较重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石某某以量刑过重及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惩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量刑建议基础已不存在,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提出抗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未能提交新的证据。
2020年9月22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玉霞列席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了本案。
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