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案说法

支持起诉!只“未”守护你

时间:2022-03-11 15:33:47 来源:嘉峪关城区检察  作者: 点击数:

“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分笔支付给孩子拖欠的抚养费。”近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在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市城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助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小罗(化名)出生于2007年,现系一名初中学生,父母于2010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罗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亲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但自协议离婚至今小罗的母亲并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现小罗即将面临中考,生活、学习的费用支出较大,仅依靠其父亲的收入难以为继,故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民事诉讼。

申请支持起诉:

今年年初,小罗及其父亲对上述追索抚养费民事纠纷,向本院申请支持起诉。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本院在收到小罗父亲的申请后,立即展开前期调查工作,向小罗的父母双方了解了有关小罗抚养费的具体约定和支付情况,在听取小罗父亲的诉求,并核实小罗父亲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本院认为小罗母亲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损害了小罗的合法权益,小罗父亲提出的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随即受理申请并依程序启动了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程序。

支持起诉:

经与市城区法院进行案情沟通,本院向市城区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小罗父亲追索抚养费。近日,该案依法开庭审理,未检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后调解过程中,法官和检察官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从情、法、理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力求最大化保护孩子的权益的同时,让抚养费切实履行到位。经过多轮释法说理和亲情感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罗的母亲当庭先期支付抚养费2万元,并表示会按期支付后续的抚养费,小罗的父亲也表示会最大程度保障小罗母亲的探视权。

纠纷化解,亲情归位。该案是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是本院在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上的进一步探索,对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