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保护耕地就是保障粮食安全,同时对保护生态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是“国之大者”。
嘉峪关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聚焦耕地资源保护,对周边三镇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保护耕地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今年4月,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时,发现嘉峪关市峪泉镇悬壁长城景区对面黄草营村一组村民将两块耕地用作收费停车场,因车辆长期碾压,耕地土层已板结硬化,其中一块耕地表面部分沙化,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市检察院迅速对此线索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走访周边村民、调取土地承包合同及地块属性等资料,办案人发现,由于涉案地块在旅游景区周边,村民在承包耕地期间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将耕地改为收费停车场长达数年之久。此行为对其他村民形成不良示范效应,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形可能持续扩大。镇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土地承包经营者进行沟通,让其恢复耕种,可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市检察院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优势,以“我管”促“都管”,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镇政府、村委会开展联合调查。在充分调查取证后,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整治耕地撂荒、“非农化”行为。为尽快复垦,不误农时,提出检察建议后,市检察院组织相关单位在现场召开工作协调会,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理清工作思路,凝聚工作合力。经过各单位的通力合作,被撂荒的2.21亩耕地已恢复耕种,长出了农作物,换上了“新装”。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细微处着手,从小抓起,通过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解决耕地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作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耕地资源保护,不断提升耕地领域公益诉讼司法治理效能,为牢牢守住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承包期内撂荒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
非农
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