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宁某某将嘉峪关市某矿业公司诉至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欠缴的场地租赁费80万元。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宁某某诉讼请求。
【履职情况】
2021年4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宁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展开调查。通过调取该案卷宗,组织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对宁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进行辨认,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场地租赁合同》进行鉴定。最终查明,宁某某为私吞某矿业公司资产,伪造《场地租赁合同》,篡改租金租期,冒名签署“刘某某”字样,私自加盖了某矿业公司印章向法院提起诉讼。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通过抗诉监督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纠错,并将宁某某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7月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相关民事判决,驳回宁某某的起诉,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侦查思维办理监督案件理念,积极能动履职,以精准监督为指导,以调查核实为抓手,甄别证据疑点,揭开虚假诉讼“面纱”,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该案被评为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