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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检说法丨《信访工作条例》

时间:2022-08-18 09:41:58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今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是新时代各级信访部门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群众来信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认真对待和及时办理群众来信,逐件回应群众诉求,是检察机关和群众建立密切关系的桥梁,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靠群众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群众走访的有效手段,意义重大。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以最大的热情和耐心,在每一次接访的“小窗口”实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大情怀”,全面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

新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中有哪些事项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条例》。

信访人的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注意!信访人在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好《条例》规定的义务。信访人信访过程中的这些行为不可取!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信访人务必履行好以上义务,如果违反,将会受到法律严肃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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