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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主动履职,提升财产刑监督工作质效

时间:2022-07-06 15:00:28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自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被确立为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亮点工作以来,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积极履职,主动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提升了监督质效。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共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6件,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而法院未及时 执行 财产66万余元,并及时督促法院执行。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部署学习,奠定工作基础

一是组织干警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二是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并将发现罪犯财产线索作为本院财产刑检察监督工作的又一工作重心,在准确监督纠正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违法、失范情形的同时,为其依法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供工作便利。三是制定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确定了监督范围,并针对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及时与省院五部沟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上级检察机关意见。

多措并举,保证监督质效

积极转变思想,改变以往监督工作方法,将调查、取证贯穿于监督工作全过程,通过证据为监督提供有力支撑。首先,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已确定的监督范围中,筛查出了60名在案发前具有工作单位且有可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告人,并前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该60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经查,其中24人公积金账户尚有可供执行的余额,遂向执行法院制发了纠正意见,并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次,加强与两级院各业务部门的协作,各业务部门及时向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提供其在办案过程中所掌握的被告人财产状况,为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准确预判被告人执行能力和确立财产调查的重点对象提供帮助,如张某某财产刑监督执行案中,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据刑事检察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依法向四大银行及兰州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成功发现了财产线索。自开展财产刑监督工作以来,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调取相关证据30余份,与相关人员座谈20余次,力求全面掌握被告人经济状况及执行能力,为提出监督意见提供更有力的证明力和说服力,让每一件监督案件都可执行、能执行,实现财产刑监督真正的目的。

注重结合,延伸监督触角

注重将部门各项业务合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今年5月,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进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年8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后董某某被确定在嘉峪关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截至2022年5月18日,董某某仍未缴纳罚金伍万元。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从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的日常表现、思想转变情况、是否具备缴纳能力、是否愿意如数缴纳等方面入手,现场研究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催缴方案并迅速行动,最终经过释法说理、督促教育后,董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某区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伍万元。在肯定其矫正教育效果、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同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

下一步,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将加大监督力度,开展对重点案件的检察监督,对罚金金额较大的罪犯进行重点摸排,突出检察效果;加大常态化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规模,通过数量上的监督,促进法检两家建立财产刑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解决法院回复难、纠正难的问题;分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规律性问题,提出工作性、预防性的检察建议,帮助法院更好 履职,提高财产刑执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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