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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五周年·食药安全篇】嘉峪关检察:“食”在安心 “药”得放心

时间:2022-08-24 15:06:19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嘉峪关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更好地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的法治监督作用,延伸法律监管的触角,为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为法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通过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较大的利益,从而避免事后惩处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也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诉讼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嘉峪关市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部署开展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网络餐饮、药店、诊所等违法行为易发地进行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持续强化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五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2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形成监督合力,为食安雄关建设增光添彩。

【案例】

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8月至9月,梁某某在其经营的压面店违法生产掺有硼酸的菠菜面和小饭,将菠菜面和小饭出售给多名个体餐饮经营者,并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零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梁某某缴纳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判决后,梁某某于当日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2021年3月26日《雄关周末》发布《公开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9月,行政机关对王某某经营的酿皮加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塑料袋内放有疑似硼酸的白色结晶状不明物质,遂对该店内刚生产的酿皮进行抽样,抽样检测的酿皮中检出非法添加剂硼酸。经查,摊贩从王某某处批发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酿皮共计100kg。2019年5月,市城区检察院将被告人王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6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的酿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9年7月,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后,王某某依法缴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雄关周末》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督促履行露天口腔诊疗非法行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嘉峪关市院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侧巷道内、碧水绿洲小区西侧和建安社区南侧马路市场内发现,有多家口腔诊疗服务摊点,露天徒手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口腔诊疗服务,且摊点设施简陋,环境脏乱,在诊疗过程中无有效消毒设施和步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2021年6月,在充分调查取证基础上,嘉峪关市院以“圆桌会议”的方式邀请两家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诉前磋商,通过摆事实、列证据、释法理,让两家行政机关直面问题、认清责任,明确表示各自履职,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随后,嘉峪关市院以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向两家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出台了《嘉峪关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全市临时交易点回收贩卖药品,无证并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整治的通知》《嘉峪关市打击非法行医(两非)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在市场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宣传活动,共出动人员76人次,开展宣传活动13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份,现场向群众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非法行医投诉举报途径和有奖举报政策。共接到市民提供非法行医线索24条,核实甄别立案调查3起。罚没22万余元,并对提供有效案件线索的3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共发放奖金5000元。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巡查52轮次。共取缔街头牙医违法行为7起,立案查处医疗美容1家、无证诊所1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镶牙、补牙活动案1起,配合市城区法院强制执行无证行医案1起,责令停业整顿1家,对在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34家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整改前)

(整改后)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以点带面,引导职责交叉的行政机关开展领域、区域整治,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融合,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对全市范围内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彻底整治,有力打击了非法行医嚣张气焰,净化了本市医疗市场,切实保障了群众就医安全,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知识】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对食品药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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