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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公益诉讼五周年·文物保护篇】嘉峪关检察:文物保护工作中那一抹“检察蓝”

时间:2022-09-08 11:24:22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拥有“戈壁明珠”“边陲锁钥”之称的嘉峪关,是古丝绸之路要冲,辖区范围内存有以嘉峪关关城为代表的大量文物,主要包括:长城墙体43617.44米,关堡8座,独立墩台30座,壕堑9994.32米,墓葬1000余座,出土彩绘画像砖760余幅,黑山岩画212幅,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2019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登上嘉峪关关城,在听取长城保护情况介绍时强调,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弘扬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磅礴力量。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五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部署,全面发挥检察职能,凝聚各方合力,为文物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文物保护工作新格局。

五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全面巡查、重点摸排等工作,先后受理文物保护领域案件线索7件,立案7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6份,1件通过诉前磋商解决。提出的6份诉前检察建议全部得到行政机关的采纳,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文物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我市文物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更加稳定,逐步形成检察机关参与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扩大检察机关维护公益工作的影响力。

案例一:对嘉峪关市董家沟墩烽火台保护管理工作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嘉峪关市新城镇长城村七组居民点北侧4千米处砂石梁上的嘉峪关市董家沟墩烽火台保护区存在保护围栏大门敞开,铁锁锈蚀,保护区内有1座墓碑4座坟茔等情形。经过现场勘查及全面调查取证,2019年12月,市院向负有日常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该检察建议提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所述问题成立文物安全检查和整改小组,对董家沟墩烽火台铁丝网进行加固维修,及时联系保护区内墓主家人将坟茔移出。在全市开展文物安全大排查活动,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强化安全措施,细化文物安全责任清单,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的首个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同文物保护部门深化沟通协作,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全面提升文物保护领域案件质量和效果的成功案例,获得了文物保护部门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和认可,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保护文物安全的新局面。

案例二:对嘉峪关关城保护管理工作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初,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嘉峪关关城朝宗门部分区域用水泥板填补地面条石缺损部位。经过现场勘查及全面调查取证,2020年4月,市院向负有日常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必须修缮的部位,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对缺损的条石进行了更换,并达到修旧如旧的效果。

案例三:对大红泉堡保护管理工作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嘉峪关市峪泉镇与玉门市交界的祁连山北麓大红泉山口北100米处戈壁滩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红泉堡,其保护范围内建有民宅1栋,现有1户人家在此生活,堡内建有羊圈,饲养羊、狗等牲畜,到处堆放有垃圾、杂物,城墙上安装了风电装置。经过现场勘查及全面充分调查取证,2020年6月,市院向负有日常保护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大红泉堡的保护管理工作。之后,检察干警会同文物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古堡占用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向其宣讲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帮助其从大红泉堡搬迁至新的定居点,大红泉堡恢复原貌。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与案件当事人协商沟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公益受损问题,防止因办案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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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更是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载体。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中国近30年来消失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的地方非法拆除历史建筑、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文物执法力量薄弱,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盗窃盗掘文物等犯罪屡禁不止,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尽管如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没人起诉”的现象,致使文物违法行为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检察机关作为维权主体,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纠正和惩处损害文物行为,具有一定现实性和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11月5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实施)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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