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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公益诉讼五周年·环资保护篇】嘉峪关检察:“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时间:2022-09-21 09:44:58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能动履职,全力服务保障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通过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监督作用,为实现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提供司法保障。

五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紧紧围绕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极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对黑臭水体、固体废物、非法采矿、耕地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监督,为守护“蓝天、碧水、净土”贡献检察力量。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通过办案,督促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30000余吨,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2000余方,节约水资源10万余方,保护耕地资源2.31亩,追偿生态修复费238.9万元。

案 例

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至11月,马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嘉峪关市峪泉镇某大院以及某公司西院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并非法炼铅对外销售牟利,并在租赁的大院内挖掘渗坑随意倾倒电池电解液。2019年11月,城区检察院对马某某等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17.09万元。2019年12月,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17.09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某等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至6月间,张某某承包嘉峪关市新城镇某山庄,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山庄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联系收购木材的郭某某等人砍伐山庄内活立木136株,蓄积为15.09立方米,原木材积为9.05立方米,并指示山庄雇员严某某监督砍伐现场并收取木材款。

2020年10月,城区检察院对张某某、郭某某、严某某以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被砍伐的林木补种费用、评估费用进行赔偿,以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020年12月,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依法承担盗伐林木罪刑事责任,并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判决后,张某某、郭某某、严某某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21年4月,因被盗伐林木原种植地生态环境条件已不适于林木生长,被盗伐林木所有人在领取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后,在指定地点完成了林木补种,城区检察院对林木补种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

督促履行城市环境卫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3月,嘉峪关市院在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城区绿化带内持续存在倾倒生活垃圾的现象。通过实地查看、询问环卫工人得知,商户集中的区域在绿化带内倾倒垃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从事餐饮和棋牌室的商户更容易在绿化带内倾倒垃圾,甚至在绿化带内大小便,口头劝诫效果甚微。2021年6月,在充分调查取证基础上,嘉峪关市院邀请职责交叉的多家行政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摆事实、列证据、释法理,让与会的各家行政机关能够直面问题、认清责任,在听证员的监督下明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城市内绿化带乱倒垃圾的问题。随后,嘉峪关市院向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采用重点定点蹲守、轮流巡查的工作方法,通过错时、延时、轮班的方式对市区乱倒垃圾、污水、炉渣、随意摆放垃圾桶、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等违规行为反复检查复查,发现违法行为1100余起,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100余份。坚持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城区各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商户入户入店进行宣传普法,督促沿街门店商户自备密闭式垃圾收容器,按规定方式投放垃圾,不得在绿化带及垃圾桶周边乱堆乱倒,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确保责任区域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共发放《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手册》800余册,发放《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0余册。同时在全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等区域对《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循环播放。

(整改前)

(整改后)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使各行政机关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履职的必要性,主动认领问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整改,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对全市范围内乱倒垃圾、污水、炉渣、随意摆放垃圾桶、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彻底整治,切实保障了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相 关 知 识】: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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