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正文
基层动态

“公平秤”不公平 检察机关“斤斤计较”

时间:2022-03-14 15:57:27 来源:嘉峪关城区检察  作者: 点击数:

"公平秤"不公平检察机关"斤斤计较"

——市城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辖区集贸市场计量规范化

“一斤菜从市场拎回家就成了八两,你们可得好好查一查……!”一位正在市场买菜的大妈激动地对检察人员说。

近日,一条反映嘉峪关某市场长期存在“八两秤”的短视频在互联网某APP上流传,引发了市民热烈追评,评论中还反映称本市其他市场也存在“八两秤”现象。老百姓日常消费中的“缺斤短两”看似是小问题,实则影响着大民生。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很快关注到这条视频,决定发挥监督职能,管管大家身边的“闹心秤”。

专项检查,揪住侵害公益的“小尾巴”

2022年2月,市城区检察院先后多次以“暗访+明察”的模式对市辖区内多家集贸市场开展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对象涉及市场内设置的公平秤及商户、摊点使用的电子秤、指针称等计量器具准确度,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最终发现有3家集贸市场公平秤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共计10个营业商户、摊点使用的电子秤、指针称等计量器具检出准确度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值,并且部分计量器具还存在铅封被破坏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磋商,搭起守护公益的“连心桥”

公益诉讼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为了与行政机关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和合力,形成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互动,2022年3月2日,市城区检察院主动对接嘉峪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磋商。会上,办案人 出示 了调查现场照片,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个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存在的问题逐一作出说明,对公益损害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示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机关通过磋商会的形式推动公益保护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对检察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全接受,并提出了初步整改方案。

公开办案,提升公益检察的“能见度”

为增强检察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城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和行政机关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办案人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结合监督检查照片等证据充分说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责对听证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听证员闭门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会后,市城区检察院公开向市场监管局 宣告 送达了《检察建议书》,从源头治理、提高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市场主办者监管责任、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等方面提出监督建议。

都说如果想尽快了解一座城市,那一定要去那里的菜市场看看,因为老百姓的“菜篮子”里有生活最真实的气息和温度,也彰显着一座城市的文明形象。加强集贸市场经营监管,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为擦亮文明城市这张名片。下一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行政机关落实整改情况,督促形成常态化管控机制,巩固公益诉讼保护群众权益实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