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途经嘉峪关市富强西路文化北路路口时,恰遇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此处转弯,被告人任某某认为卢某某没有避让是故意对其别挡。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任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先后途经嘉峪关市区文化北路、雄关西路、新华中路机动车道,以加速变道追逐超车后紧急刹车截拦的方式,多次故意别停卢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最终使卢某某因刹车不及追尾碰撞任某某驾驶的越野轿车,致双方车辆严重受损。
鉴于本案系本市首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任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及侦查取证方向多次与公安机关深入沟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最终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