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4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指使他人,采用少填出库单多发门票,事后作假帐等手段,截流门票销售款1078.74万元予以私分。2007年9月,吕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查封吕某某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位于重庆市的房产一套,依法拍卖后抵作赃款上缴国库。
【履职情况】
2024年,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涉财产刑判决开展“回头看”时发现,上述涉案房产无财政上缴记录。随后,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房产开展调查,了解到该房产于2006年3月即被扣押,扣押后办案单位再未对其进行处理,制发检察建议对该房产进行处理,现已进入拍卖程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多渠道了解涉案财产状况,提出监督意见,杜绝“因犯罪获利”,对于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