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起,马某某、喇某某在青海省刚察县草原区域,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蒙古百灵鸟后,出售给韩某某、刘某某等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又通过网络,向嘉峪关等地转售该物种。经查,马某某、喇某某等7人累计非法捕猎、买卖蒙古百灵鸟42只,因饲养条件不达标,大部分蒙古百灵鸟在流转、饲养过程中死亡,对野生生物群种结构及区域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
【履职情况】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该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08万元,并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21万元。针对该案暴露的青海省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力度不足问题,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提示函,建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及监管职责。刚察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整治,当地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针对生态受损地与办案地不一致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跨区域协作,通过线索移送、检察提示等方式凝聚治理合力,在野生动物保护、跨区域生态治理领域构建起协同联动的监督格局,为筑牢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屏障提供了坚实保障。该案的经验做法在《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刊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