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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检察·亮点工作】拓案源 强力度 提质效 大力推进“公诉+公益”一体化办案机制

时间:2022-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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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了一套“刑事公诉+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专门的检察部门负责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公益”的全流程办理,切实提升了监督力度,增强监督质效,形成立体办理、全向发力的工作格局。截至目前,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支持率为100%。

以全方位联动拓宽线索来源

加强横向协作、内外联动,变“单兵行动、被动应对”为“协同作战、主动出击”。一是凝聚协同监督合力,发挥内外协作优势。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单位沟通联络,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发现监督线索。如马某某非法采矿案即为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马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在该案提起公诉时,市城区检察院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是整合检察内部力量,发挥横向协作优势。刑检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刑检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普通刑事案件涉及侵害公共利益,要将相关材料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筛查,以便进一步收集公益诉讼线索。如市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李某某失火案时,发现李某某焚烧纸币致使44610平方米草地、乔木被烧毁的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全案移送市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三是坚持检察工作“一盘棋”,发挥纵向协作优势。将刑事部分作出不起诉,但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市级院,形成两级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如市城区检察院对梁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梁某乙非法采矿案刑事部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案件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遂将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检察院办理。

以全流程同步增强监督力度

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部门共同提前介入相关刑事案件,保障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得到恢复。一是建立证据调取新模式。刑事公诉部分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及证明内容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取证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市城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同步向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提出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的证据调取意见,保证案件后续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创新程序流转新思路。公益诉讼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办理,打好公共利益保护“提前量”,最早在批准逮捕阶段,就对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作诉前公告,30日的公告期便不会对刑事案件的办理造成影响。如范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公益诉讼部门即对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安机关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期限已届满。三是畅通恢复治理新途径。在提前介入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选定鉴定机构,制定治理方案,为后续提起诉讼提供依据,尽快开展恢复治理工作。如对张某某等3人盗伐林木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后,公益诉讼部门即建议公安机关对被盗伐林木中死树、活树的具体数量、蓄积量予以鉴定,并尽快协调林业部门、管理单位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确定补植地点、数目,保证了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全要素办理提升办案质效

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刑事+公益”案件,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综合效能。一是刑事、公益一体考量。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其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督促其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恢复治理等费用,将履行情况作为认罪悔罪态度、量刑情节进行考虑。二是最大程度赢得共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由同一办案组织或团队同步审查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有利于双方统一认识分歧,提升司法认同、又节约了各方办案资源,避免重复性工作及不必要的沟通成本,缓解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如黄某某销售假药案中,通过与法院充分沟通,统一认识,提出的刑事量刑建议、从业禁止建议及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相关经验做法被《检察日报》刊载。三是持续做好跟进监督。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部门直接参与监督赔偿履行、恢复治理等判决执行情况,解决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滞后性问题。如祝某某非法采矿案,面对判决生效后祝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不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恢复环境原状的问题,督促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目前被破坏的环境地貌已全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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