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银行卡卖给过别人吗?你知道有人会借用你的银行卡参与网络犯罪吗?而卖卡的你也可能会触犯一个罪名,那就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这两个要素,骗子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诈骗,再通过“实名不实人”第三方支付进行转账,而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经过梳理该类案件,可以看出涉罪人员都普遍存在法律常识薄弱、心存侥幸或不劳而获心理特点。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或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而从中获利。
那么到底哪些情形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
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转账的帮助行为。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杜某某、沙某某在网上找兼职工作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二人名下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予以出售,杜某某获利8000元、沙某某获利5000元,仅两个月,二人银行卡转账流水就达130余万元,有20余名被害人报案在申请网贷及购物理赔时被诈骗。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杜某某、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郑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对公账户可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QQ群发布“九件套”收购信息(“九件套”包括: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结算卡、网银、U盾、银行账户预留的电话卡、密码、居民身份证),先后从刘某处收购15家公司的“九件套”,并将其中12套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其出售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1720万元。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郑某某、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
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利用QQ、微信、SKYPE等网络空间发布销售赌博类网站的广告信息,并按照购买者要求制作赌博类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赌博游戏类数据接口、后期维护等必要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四人制作并销售的赌博类违法网站中,有18个网站分别被他人利用并诈骗20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些群众为了眼前小利,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或是在找工作、做兼职时对其工作性质不加甄别,为电信诈骗、网络博彩赌博提供技术支持及人工服务,直至涉嫌犯罪才猛然警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规定在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该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