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经朋友李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了南湖某别墅的大门及院内围栏的装修合同,收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订金人民币4万元,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未履行合同并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并逃匿。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真诚认罪悔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拟不起诉的初步处理意见。
会上,书记员现场宣告听证纪律,主持人宣告听证员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就该案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理由做了详细阐述。参会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在认真听取案件通报后,针对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显著轻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分别发表了听证意见,均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已退赔全部赃款,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听证员表示,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从程序上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透明,拓宽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通过参与案件讨论深切的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决心,让公开听证成为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达到了释法说理、教育教化的目的,增强了检察机关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