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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检察·未检工作】强制报告——您知道吗?

时间:2023-06-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强制报告——您知道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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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未成年女孩就诊做手术

医生门诊不报告均被罚

孙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一名未成年女孩,在明知该女孩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孩怀孕并做人工流产手术。女孩家长得知后报警,孙某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女孩做手术的门诊,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执法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销科室的处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师被处以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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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未成年学生遭受侵害

校长隐瞒不报被追责

杨某某、糜某某原系某小学教师。任教期间,二人利用师生特定关系多次性侵数名未成年女学生。该校校长、副校长在收到家长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最终,杨某某、糜某某分别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十七年,校长、副校长因犯渎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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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未成年人入住受侵害

宾馆未报告被处罚

许某某等人将一名未成年女孩带入宾馆实施侵害行为。宾馆工作人员在办理入住时未核查女孩身份,发现女孩疑似受到侵害也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最终,许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宾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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