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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心结”化干戈 终促和解暖民心

时间:2025-09-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感谢检察官!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社保不知道还要拖多久才能补缴上……”近期,支持起诉申请人杨某又一次来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她握着检察官的手微微颤抖,声音有些哽咽。这起历时6个多月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最终通过支持起诉促和解的方式画上圆满句号。

2020年5月,杨某在甘肃某连锁药店办理了入职手续,当时双方仅约定了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1年7月,该连锁药店才与杨某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月,因杨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甘肃某连锁药店通知杨某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杨某前往人社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时,发现甘肃某连锁药店未给其缴纳入职后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正因为这一年的“空档”,杨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让甘肃某连锁药店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杨某多次找到药店负责人邹某进行交涉,但其均百般推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被受理。走投无路的杨某看到了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关于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的宣传,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杨某走进了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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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倾听杨某诉求,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市城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认为杨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决定依法受理。“部分务工人员群体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通过调取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承办检察官确认了杨某于2020年5月就入职该连锁药店,但直至2021年7月该连锁药店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事实。连锁药店认为在与杨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杨某均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长达一年有余的“试用期”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某连锁药店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我起诉药店也不是真的想要经济赔偿,只是想让药店尽快把社保补缴了,我好开始领养老金。”杨某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真实诉求。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若简单支持申请人去法院起诉,虽能快速办结案件,但诉讼耗时耗力,且无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最终激化社会矛盾,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不符。考虑到杨某的实际情况,市城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双方和解,让杨某尽快实现“心愿”。

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连锁药店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但药店方面态度强硬,以“企业有企业的困难”“当年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等理由推诿责任。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扭转药店负责人邹某的错误认识,承办检察官搜集了与本案相似的案件仲裁裁决、法院判决,逐一向邹某展示说明,让其明白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违法性,并就涉及社保缴纳方面的企业经营风险进行了提醒。

“通过检察官的解释,我才意识到我在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么多问题,我们一定积极改正,保证企业健康发展。”药店负责人感慨道。功夫不负有心人,2025年8月22日,双方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

“现在心里踏实了,终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在收到社保缴费记录后,杨某特意给检察官发来了社保缴费记录的截图,清晰的到账信息标志着这起纠纷的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化解要避免‘和稀泥’,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承办检察官深有感触地说,“当我们真正站在双方立场思考问题,化解的不仅是纠纷,更是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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