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丈夫曹某甲早年与人合伙做生意,在此过程中陆续给合作伙伴借款100余万元,后曹某甲因病去世,借款人也拒不还款,周某与曹某乙(曹某甲的女儿)将借款人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法院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执行到位20余万元财产。但由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设置了抵押权,其名下也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曹某甲借给被执行人的钱也是他向别人借的,现在债主天天催我还钱,我打工赚的那点钱根本不够还的。”走投无路的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但由于其法律知识欠缺,申请监督理由与其想要追回执行款的初衷相去甚远。承办人在受理监督申请后,详细了解了其家庭困难和真实想法,了解到周某除偿还债务外还需赡养老人,经济拮据,针对周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承办人在对执行案件进全面审查的同时,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最终发现法院财产查询表显示被执行人的多个理财型保险中均有余额,但法院却未予执行。承办人随后走访多家保险公司,确定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依旧有效后,向城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业保险金予以执行。城区法院研究后认为保险系可供执行的财产,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并迅速开展执行工作,现5万余元执行款已发放至周某手中。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时候只需要多问一句,多查一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真真切切让群众感受到检察监督的温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