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以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
2.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况确实存在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
3.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如认为人民法院怠于执行、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等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
4.认为案件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即我们常说的“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5.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