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案件发布 > 正文
案件发布

明知他人喝酒仍让其开车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时间:2020-11-14 来源:  作者:第一检察部 点击数:

明知他人喝酒仍让其开车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案件简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如今大部分驾驶员都有这样的意识,但是,喝酒后明明没有开车为什么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了呢?

2020年6月3日晚,交警在本市东湖东路与明珠路路口北侧进行酒驾排查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驾驶员滕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滕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0.66mg/100ml,高出醉酒临界值(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同车的刘某也被追加起诉。

办理过程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滕某并非是被查获的小型轿车的车主,而车主刘某当时就坐在该车的副驾驶位置,且其案发当晚亦有饮酒。据滕某供述,案发当晚其与刘某先后到达李某家中吃饭,席间均有饮酒,饭后刘某让滕某开车送其回家时被交警查获。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刘某在明知滕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滕某驾驶,其二人系共犯,刘某亦涉嫌危险驾驶罪,故要求侦查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检察官说法

酒驾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因为车主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与认识不到位也有着莫大的关系。以下几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向其出借车辆的,或者教唆、胁迫、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饮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

●饮酒后“挪车”的。

因为以上行为被认定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在本市最近频繁发生,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牢记:饮酒后不要驾驶任何车辆,不要挪动车辆,不要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让饮酒的人员驾驶自己的车辆,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