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郑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对公账户可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QQ群发布“九件套”收购信息(“九件套”包括: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结算卡、网银、U盾、银行账户预留的电话卡、密码、居民身份证),先后从刘某处收购15家公司的“九件套”,并将其中12套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上线”,其出售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1720万元。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郑某某、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