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
用“线上案例”的方式
为少年儿童送上了一份
特别的“节日礼物”
现如今,互联网给青少年链接出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世界,带给他们知识、见识、快乐,但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青少年自身分辨力、自制力尚不成熟,在一些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下,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交友”。今天,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将用身边的案例教会青少年如何正确、健康运用网络,让青少年在网络世界中快乐度过每一天。
网络交友
【案例1】网络兼职不可靠,千万别被小利遮住眼。
17岁的小王某天在网上看见一条兼职信息,“轻松刷单,帮你实现生活费自由。”在好奇心的趋势下,小王主动联系了对方并开始通过“刷单”赚钱。几天后,对方向小王提供了可以以高价收购银行卡账户及关联的手机号这种快速赚钱的方法赚取生活费,小王遂向多名同学收购银行卡账户并专卖给对方,为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利1200元。案发后,小王真诚的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200元。
【法律后果】小王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监督考察期10个月。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检察官小贴士】近年来,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及上下游关联犯罪持续高发,未成年人辨识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后果认识不到位,将自己的银行卡随意出租、出借甚至卖给他人使用,不过是为了谋取几百元的经济利益。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坚决杜绝上述行为。
2.未成年人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及时下载“反诈APP”,不要被所谓的“轻松兼职、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3.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时,要及时报案。
4.家长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及时掌握未成年人上网动态,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圈套,甚至成为共犯。
网络涉黄
【案例2】受网络黄毒蛊惑,致心理畸形犯罪。
小明,18岁,高中生。原本是父母眼中听话懂事的乖孩子、同学眼中多才多艺的文艺男青年。但从高二开始,受新媒体的影响,小明开始接触网络直播、“二次元”文化,并加入诸多人员混杂的QQ群,受到群内部分人传递的淫秽图片的冲击,开始在网上主动搜索黄色图片、视频,并身陷其中无法自拔,妄图通过模仿网络视频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晚上寻找独行的小女孩为作案目标,强行带至地下室等隐蔽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先后作案3起。
【法律后果】小明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检察官小贴士】青少年在网上接触的色情信息一部分是通过一条链接、一个页面、一张图片、一封邮件的“不请自来”;一部分则属于在好奇心地驱使下自行搜索一些色情图片、视频,添加一些具有不良信息的“QQ群”接触而来。青少年一个错误的点击、一次好奇的搜索,就可能开启一扇错误的门。
1.要正确认识网络,养成健康、良好的上网习惯,坚决抵制网络黄毒,不登录色情网站,不上传、不下载、不传播,不随意点击网络上的未知链接,不添加一些具有不良信息的聊天群,在接触到不良信息时果断离开。
2.学会爱,爱自己的生命、爱父母;学会尊重,尊重他人的身体和感受;学会保护,保护自己的隐私,保护自己不受性伤害。
3.未成年人要学会调节自己的兴奋点,将过剩的精力用在学习和运动等更加有意义的事情上,培养一些课余爱好,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公益活动等。
4.未成年人夜间出行时,一定要与小伙伴结伴而行,不去黑暗或者没有人的偏僻路段,遇到危险时,要保持冷静,发现有人尾随可向过路的成年人寻求帮助,或者及时拨打110报警处理。
5.父母应当帮助孩子构建健康的性心理,给孩子做正面的性教育。
网络诈骗
【案例3】被害人变犯罪嫌疑人
大田,20岁,小田,16岁,本是一对感情很好的兄弟。大田读大专在校期间,在网上找人代充游戏币被人骗了钱,但他没有报案,而是利用自己被骗的手段反过来骗别人。2020年至2021年,大田带着小田通过贴吧跟帖寻找游戏币充值者,谎称可以代充游戏币,后通过QQ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缴纳游戏币充值金额、防封金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两人共同作案2起,分别单独作案1起,共诈骗5万余元。案发后,二人家属已退赔所有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律后果】大田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田因系高中在校学生,且情节轻微,依法相对不起诉。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小贴士】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过渡沉迷于网络游戏,在游戏过程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游戏充值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
1.千万不要轻易将自己的各类账户及密码告诉他人,尤其对方让你提供验证码时务必小心!
2.在网上购物、游戏充值时要选择正规、信用高的店铺,不轻信低价或者超低价出售商品的广告,不要轻易点击他人发来的不明链接。
3.天上不可能有掉馅饼的事情。面对凭空而来的诱惑,要多一点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4.未成年人遇到网络诈骗时,要沉着冷静,收集、保留好对方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果断报警处理,不可再听信对方的花言巧语,更不能以此方式诈骗其他人。
5.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该明确告诫孩子不要沉迷网络游戏,警醒孩子不要轻信骗子的花言巧语。
网购吸烟
【案例4】网购电子烟,害人害己。
小张是一名初中在校学生,无意间看见街上有售卖电子烟的专卖店,一时好奇,便走进店内购买电子烟,老板问小张是否是未成年人,小张说自己是未成年,但是是帮家人购买的,老板便将电子烟卖给小张,并告诉小张在微信关注他们的公众号,可以在线上下单购买。小张将买来的电子烟带到学校,引起班里同学的好奇,班里同学纷纷都想尝试,小张便将线上购买电子烟的渠道告诉同学们,一时间,校内大量同学纷纷开始购买电子烟。
【法律后果】小张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给同学们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最终小张受到学校的处分,电子烟专卖店老板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
【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检察官小贴士】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制品对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危害极大,不仅影响各器官的生长发育,还会损伤大脑、使人智力减退,而电子烟比普通香烟的危害更大,电子烟烟液中含有甲醛、乙醛、亚硝胺等有害物质,电子烟加热后产生的二手溶胶中含有致癌性化学物质、镍、铅等重金属,尤其是具有芳香添加剂的电子烟最为严重,吸食可能会影响免疫系统功能,导致免疫力下降,影响大脑发育,引起学习障碍、焦虑等,所以,电子烟并非仅仅只有“水蒸气”而已。
1.未成年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成年人具有好奇心理,自身应该明辨是非,在陌生人、同学或者其他人介绍不良产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或委婉拒绝,不好拒绝时可寻找机会向他人求助。
2.未成年人在交友过程中应理智判断,不结交行为不良的朋友,特别要远离吸烟人员,以免误入歧途。
3.不借用烟、酒消愁,积极面对困难和挫折,可以通过听音乐、看书、体育锻炼等健康的途径化解不良情绪,也可以向朋友、家长、老师倾诉,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
4.未成年人家长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发现有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物品、食品时,应当积极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对人产生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完全取决于上网者自身对待网络的态度,未成年人应当端正态度、养成良好、正确使用网络的习惯,让网络成为你学习、成长的帮手和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