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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五周年·乡村振兴篇】嘉峪关检察:主动担当 能动履职 以高质量检察监督 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时间:2022-08-31 15:28:14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2022年7月1日起,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五个春夏秋冬,一千八百多个日日夜夜,公益诉讼检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走上健康平稳规范发展之路。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五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检察的社会知晓度,我们推出以案释法系列文章,为大家介绍五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发展历程。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乡村振兴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知识和相关案例。

一、总体概况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近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不断改革和完善办案方式,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融入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依托省院“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专项监督活动,结合六项重点工作,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小专项活动,围绕建设美丽乡村、文明乡村、平安乡村、富裕乡村总目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司法保护为重点,增数量、调结构、提质效、拓领域,以办理一批影响大、高质量的案件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涉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助力巩固拓展扶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司法保障。五年来共受理涉农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6件,立案26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件,磋商结案6件,其中办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案件20件,农业面源污染案件3件,农用地保护类案件3件。截至目前,全部整改完成。经检察建议督促清理固体废物2000余方,督促清理各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8000余方,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21亩,节约水资源10万余方,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助力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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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创新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用心守护农村人居环境

案例一: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嘉峪关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提升乡村宜居水平。2022年3月至5月,市检察院发现嘉峪关市文殊镇数个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及个别种植园未做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随意堆放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畜禽粪便中潜在的致病菌还会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办案组实地调查取证、走访询问周边居民,市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整改前)

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组及时进行跟进调查。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养殖场及种植业主环保意识淡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是问题根源。遂向具有负责指导畜禽污染资源化利用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尤其针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防止污染环境。为确保整改落实的效果,市检察院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工作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保障整治成效。经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及产业指导力度、送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整改通知书、加强体系建设、发放相关宣传手册,并与业主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落实整改要求。目前露天存放的畜禽粪便已全部清理完毕,督促清除处理各类固体废物2000余方,经“回头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整改后)

加强污染源头治理,助力农业绿色发展

案例二: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农药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美丽乡村建设。在春播关键节点找准工作落脚点,走访三镇所有农资销售点,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化肥、种子流入市场的情况,为农业春播和农产品质量保驾护航;在夏种关键节点持续关注农药使用情况。2021年6月,办案组足迹遍布三镇的田间地头,发现市峪泉镇、文殊镇、新城镇部分农资店存在销售人员没有培训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全、未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等违法情形,三镇各个村组大量存在村民随意丢弃农药瓶、农药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的行为,且有些废弃物直接丢弃在水渠、水沟内。三镇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在农药经营和使用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也对食品安全带来威胁,市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及时跟进整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并付诸行动,加强田间地头的废弃农药化肥包装物的清理并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整改前)

(整改后)

加大农用地司法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案例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市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时,发现嘉峪关市峪泉镇悬壁长城景区对面黄草营村一组村民将两块耕地用作收费停车场,因车辆长期碾压,耕地土层已板结硬化,其中一块耕地表面部分沙化,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通过走访周边村民、调取土地承包合同及地块属性等资料,办案人发现,由于涉案地块在旅游景区周边,村民在承包耕地期间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将耕地改为收费停车场长达数年之久。此行为对其他村民形成不良示范效应,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形可能持续扩大。镇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土地承包经营者进行沟通,让其恢复耕种,可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市检察院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优势,以“我管”促“都管”,主动对接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在充分调查取证后,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整治耕地撂荒、“非农化”行为。为尽快复垦,不误农时,提出检察建议后,市检察院组织相关单位在现场召开工作协调会,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理清工作思路,凝聚工作合力。经过各单位的通力合作,被撂荒的2.21亩耕地已恢复耕种,长出了农作物,换上了“新装”。检察机关从细微处着手,从小抓起,通过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为牢牢守住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贡献检察力量。

(整改前)

(整改后)

检察官提醒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3.《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5.《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7.《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承包期内撂荒耕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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