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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

“托关系”找工作,掉进“诈骗”陷阱

时间:2022-06-24 15:25:16 来源:嘉峪关城区检察  作者: 点击数:

有的人不想参加考试、招聘,想通过“托关系”花“小钱”,直接成为国企正式职工,不但事情没办成,却被骗去数万元,这听起来匪夷所思,却是有些人的黄粱美梦。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庞某多次谎称“有关系”,可以帮他人成为中核四〇四正式员工,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及五险一金、年终奖金等各项福利。被害人朱某等4人在听信庞某的谎言后,先后向其支付9万元的“好处费”“办事费”,结果却被仅仅安排到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工作,被骗的钱也早已被庞某挥霍一空。

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阅卷发现庞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多次释法说理,最终庞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将其诈骗所得全部钱款退还给被害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庞某提出了从宽处理的意见。最终,庞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找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应运而生 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由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一些人想找好工作的急切心理,从而实施诈骗。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着“托关系”“找门路”的错误思想,盲目轻信“花言巧语”,也没有去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目前,毕业季已来临,检察官提醒大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人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绝大多数都要通过统一考试、考核,正规单位招聘通常不会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广大市民在找工作的时候,切记不可轻信犯罪分子有“熟人”、有“门路”的谎言,要增强防范意识,如果遇到可疑情形应电话咨询相关工作单位,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谎言所蒙蔽,更不要随便将钱款交给他人。找工作应摆正心态,通过合法的招录方式去赢取自己理想的工作,平时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个人综合能力,切莫因求职心切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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