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使用微信联系西班牙、荷兰、意大利代购人员购买雪茄烟,后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拆单邮寄等方式走私入境,用于自吸及出售,货值2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28万余元;另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高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雪茄烟,非法经营烟草违法所得数额43万余元。2024年10月,高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履职情况】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积极开展追赃挽损,通过与高某某及其亲属积极沟通,耐心释法说理,高某某在一审宣判前,主动退缴全部偷逃应缴税款28万余元,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利用媒体向群众宣传走私货物、物品的风险及危害,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坚决抵制“走私、贩私、买私、用私”法律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市首例、全省为数不多的走私普通货物案,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精准打击犯罪,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充分体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我市法治社会建设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