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叶某某利用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熟悉保险理赔政策的便利,与高某甲、高某乙共谋保险诈骗。3人先为高某甲、高某乙投保意外伤害险,后通过人为制造烫伤、烧伤等意外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至2023年期间,3人单独或共同实施保险诈骗案4起,共骗取保险金408万余元。
【履职情况】
2025年4月1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叶某某、高某甲、高某乙3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5年至8年不等刑罚。针对案件暴露的保险公司核保把关不严、理赔调查不细、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时,通过回访受侵害保险公司,开展打击金融犯罪普法宣传,倾听企业诉求、收集意见建议。针对保险公司理赔环节暴露的监管漏洞与内控缺陷,通过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完善内控机制,有效堵塞监管漏洞,以检察履职助推源头防范金融风险,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