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甘肃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水资源再生作业区的程某等7名工作人员,为节约成本、规避公司考核,在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总磷污染物指标较高时,多次私自进入监测站房,通过替换监测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总磷污染物,后被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在网上巡查时发现。
【履职情况】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公司外排的是经过处理的中水,且主要用于工业用水,未造成严重环境破坏,7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同时,针对涉案单位的管理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针对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发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均采纳建议并整改,行政主管部门对程某等7人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全流程监督,一方面紧扣水质监测数据造假关键点,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补齐行业监管漏洞。另一方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有,形成“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管、企业落实责任”的三方合力,既修复了区域水生态环境隐患,又保障了水资源安全利用,实现生态效益与民生福祉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