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正文
检务公开

自主侦查明案情,释法说理劝退赃

时间:2021-04-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全国政法机关如火如荼展开,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将学习成果落到工作实处,为民办实事的?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投身“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提高指控罪名的精准度和案件办理效果,通过把群众身边的小案办到极致,为被害人追回被骗钱款,解决群众“急愁盼”问题,切实将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实践成果。

2013年的一天,我市一男子闫某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轿车用于日常使用。后来,闫某某因为手头紧急需用钱,便动起了歪脑筋,先是伪造该车的抵款协议书及车辆顶付收条,然后向翟某某谎称该车系抵账所得,以抵押借款的形式骗得翟某某人民币4万余元。后来,在翟某某反复催要下,闫某某向翟某某返还1万元后,便失去联系杳无音讯,翟某某后因病去世。因闫某某长期拖欠租赁费且车辆失去踪迹,租赁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找回车辆后闫某某也于2020年被抓获。

公安机关以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阅案卷发现,虽然报案人的车辆已追回,但闫某某伪造车辆抵押手续向翟某某骗取钱款的相关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故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派员赶赴甘肃省张掖高台县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多方联系查找,在高台县郊区某工厂找到了被害人翟某某父母,头发斑白的老两口在该厂看守大门以维持生计。翟某某父亲对儿子曾向嘉峪关男子借款以及车辆抵押的事情表示知晓,并提供了相关情况。在询问完翟某某父亲后,承办人员一行又马不停蹄地寻找另一关键证人,该证人系翟某某生前好友,针对闫某某向翟某某抵押车辆借款的事实,向其调取了相关证据。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起诉定性有误,本案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案件虽已定性,并未就此了结,追赃挽损工作仍要继续。承办人数次向闫某某释法说理、讲明要害,闫某某最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措到4万元,主动向翟某某父亲进行了退还,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本案从轻从宽的情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1年4月2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闫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