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下午,一场特殊的庭审在被告人于某某家中展开,这已经是该案承办检察官第三次到于某某家中“上门办案”了。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富强市场一奶茶店内盗窃他人手机一部;同年12月30日,又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家中盗窃,被该屋内睡觉的马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后在马某家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30元。
2021年2月,本案移送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了解到,2017年于某某在马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避抓捕从四楼跳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目前仍在家中养伤,无法下床行走,家中只有八十岁高龄的父母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考虑到于某某的身体情况,检察官全程“上门办案”,到其家中了解被告人身体状况、送达法律文书、进行讯问,被告人于某某最终认罪伏法,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检察机关审查,对被告人于某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鉴于于某某的身体情况到法院参加庭审确有困难,法检两院经沟通决定到被告人于某某家中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于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并对检、法两院办案人员到其家中开庭连连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