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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双向督促监护 合力让爱归位

时间:2021-1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子不教,父之过”,父母的监护职责不再是一句古训,因为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细化和明确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及其法律责任,法律不仅要管“不教之子女”,也要管“有过之父母”。

近日,市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前期自行补充社会调查、亲职教育谈话,了解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天天”平日与父母沟通不畅,案发当天更是因与父亲发生争执夜不归宿,成为其后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导火索;未成年被害人“小小”则由祖父母带大,父母平日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导致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客观评估本案的发生与双方父母监护不当等家庭因素的关联度,综合具体案情,承办人坚持以双向保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最终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天天”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启动督促监护,为“天天”和“小小”两个家庭量身定制《督促监护令》,指明监护人弥补监护缺失的具体方向,明确要求“天天”的父母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改变与孩子的沟通方式、配合检察机关做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监管教育工作,同时,要求“小小”的父母全面关注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科学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不法侵害。

“不论自己为家庭辛苦打拼得到多少,都比不上好好管教小孩重要。”这是双方父母接过《督促监护令》后共同的感慨。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遭受侵害的背后,往往存在家庭监护不力等共性问题。“督促监护令”是“令”,但更是检察机关为广大父母敲响的一记善意警钟,只为共同呵护孩子的健康成为,只为让爱归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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