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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沉浸式宣传,让强制报告制度深入人心

时间:2021-1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合力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及时有效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于近日进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集中宣传活动。

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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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相关主管单位多次沟通协调,于2021年6月28日起,城区检察院借助本市东湖、迎宾湖、人民商场、东方百盛等公共场所LED大屏及公交车车载流媒体,对未成年人公益宣传短片《聚光》进行全天循环插播。以期通过地理位置优越、人员密集、人流量较大的地段,用最直接的方式、最立体的音像、最生动的案例、最密集的宣传引起最广泛群体对“强制报告制度”最大的关注,从源头上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的问题,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也让全社会群众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队伍中来。

强制报告制度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关键在于落实,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将切实担负起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特殊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助推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持续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7日,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谁来报告

《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宾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什么情况要报告

1.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2.向民政、教育部门报告的情形

包括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存在校园欺凌等等(与教育相关联的各种被侵权情形),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生相关的各种被侵权情形。

发现不报要追责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强制报告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管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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