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跟你说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进行出租出售后就可以获得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酬劳!!!遇到这等“好事”,你会心动吗?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这样做,你可能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而且后果不堪设想。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卖卡”人员只是出卖了自己的银行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却要动辄被卷入几十上百万元的诈骗案,看似很不值得,但其实一点也不冤!
2020年11月12日11时许,我市某公司财务人员接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的微信消息,称“总经理”让其加入一QQ群有重要事项通知。该财务人员加入QQ群后,按照“总经理”在群内的要求,将公司资金155万元转入指定的“桂平市葵隆五金批发有限公司”账户,后发现被骗。
经查,“桂平市葵隆五金批发有限公司”账户系欧某某在并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获利为目的所办理,后高价出售给李某,李某又加价出售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加价出售给陈某,后陈某又安排陈某某、赵某从黄某某处取得。最终,该对公账户经多次转卖流入诈骗分子之手,并用于诈骗分子收款所用。另查,汇入“桂平市葵隆五金批发有限公司”账户的155万元在一小时内分25次转入数个不同的二级账户,并且持续向三级四级账户流转,其中70万元流入陈某甲所办理的银行卡内。公安机关随即锁定欧某某、李某、黄某某、孙某某等贩卡人员,并从广西等地实施抓捕。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欧某某、李某、黄某某、孙某某四人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余未到案人员继续进行追捕,诈骗案也正在侦办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欧某某、李某等人明知出售账户系违法行为、出售的账户会被他人用作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仍向他人出售,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一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二要深化法律观念,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如果因自己的出租出借出售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一旦查实,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三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